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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小三劝退咨询 婚前购房写女方名字 离婚房屋属于哪个 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 以后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1-11-02 16:01:38人气:3120

四川成都小三劝退咨询 婚前购房写女方名字 离婚房屋属于哪个  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 以后能要回吗


家住眉山的老曾最近一直寝食难安,原来他遇上了烦心事:老曾儿子小曾与儿媳妇小梅闹离婚,老曾不知道自己为儿子购房出的首付款该如何处理?婚前购房写女方名字,离婚房屋属于哪个?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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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老曾儿子谈了个女朋友小梅,小曾准备2014年5月1日结婚。自2013年10月开始,小曾开始四处看房,同年12月小曾看上四川成都城南益州道一套115平方米的一套三房屋,总价50万元。由于小曾是2012年大学毕业,工作一年后,除了日常开支,存款只有8000元。老曾决定借款帮儿子出首付,于是找到自己的战友老陈借了18万元作为房屋的首付款,但是签合同时,因为儿子对小梅特别宠爱,觉得两人感情很深,加之不到半年时间就要走入婚姻殿堂,不应分得太清楚,所以签买房合同时,只写了女方的名字。婚后,小曾夫妻省吃俭用,每个月房贷都按时偿还。2017年,因儿子沉迷网贷,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四川成都益州大道2013年购买的全款50万元的房屋,现在中介挂出的价格接近150万元,小梅认为,房屋写的自己名字,属于自己的房子。老曾咨询:婚前购房写女方名字,离婚房屋属于哪个?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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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处房产的首付款是老曾为儿子准备的婚房,出面找战友借的,这笔债务要结合相关证据具体分析。到底是老曾、老曾儿子承担,还是儿子两口子共同承担?这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产,只是因为其他原因写了女方的名字,并且婚后一起还贷款,所以并不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均需要证据说话。


进入诉讼程序对房产分割时,法院会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在对债务清偿完毕后,对剩余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房产的增值部分。


恋人共同购房 分手后房产如何处理


恋人买房,筹备未来的家本是一件喜上加喜的事,但若未能终成眷属,分手后两人共同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划分?


近期,四川成都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产分割纠纷案。恋人共同购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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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未交付


恋人却已分道扬镳


大元和小方曾是一对甜蜜恋人。2004年正处在热恋期的两人看中了一新楼盘,并于当年3月31日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四川成都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款为111万余元。两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33.3万余元,小方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共计77.7万元。从2004年5月,小方开始按月偿还贷款。


然而好景不长,2006年新房还没有交付,大元和小方分手了。分手时,两人没有约定房屋产权份额,更没有形成房屋产权分割协议。2006年9月,小方开始停止偿还房屋贷款。2006年10月,大元开始向贷款行申请变更转账还款账户。此后,房屋所有贷款均由大元开始按月偿还。


2007年1月6日,新房交付。但最初登记的房屋产权人是小方和大元,现因两人早已分手,二人迟迟未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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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断理还乱


十年后对簿法庭


十年前大元和小方因爱购置房产,未曾想十年后却因该房产闹上了法庭。2017年1月,大元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以小方实际出资比例向其支付补偿款。小方辩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是自己申请的,贷款银行已在2004年放款,自己出资占比大,应该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得到较多补偿。关于实际出资情况,大元和小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首付款中的5万元定金,两人各执一词,均未提交有力证明。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贷款已还清。5万元定金,由于缺乏相应证据,法院推定为双方均等出资。虽然全部贷款均以小方名义申请,大元仅是房屋共有人,但根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及个人借款还款对账单等证据,法院认定,大元共出资92.99万余元,占房屋总价款的83.59%,小方共出资18.25万余元,占比16.41%。


 


情未续房价涨


二审依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恋人共同购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处理?2017年6月,四川成都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屋现在市值967.9万元。大元和小方对此评估报告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大元和小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该房屋,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双方现已终止恋爱关系,并各自成立家庭,不宜对该房屋继续共有,可依法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调高了小方份额近5个百分点,最终判定房屋归大元所有,大元支付小方房屋折价款207万元。大元不服,向四川成都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支付房屋折价款数额。


四川成都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大元和小方对该房屋各自实际出资份额已经明确,而且小方曾主张按实际出资金额确定房屋折价款,亦未提供需要给予生产、生活方面照顾的相关依据证明;另外,该房屋贷款还款事宜已在2006年10月移交给大元承担,因为大元的正常还款才保留了该房产,并保证了该房产的大幅升值。鉴于此,四川成都一中院改判以双方对此房屋实际出资金额所占比例为准,依法分割,遂判定大元向小方支付房屋折价款158.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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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因此,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本案中,大元和小方实际出资比例明确,且房屋贷款自2006年10月起由大元一人偿还,现双方均已各自成立家庭,双方亦未提出需照顾生产、生活的诉求,故本案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以上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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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与国内知名律师共同探讨关于“人寿保险”与“婚姻法”的适用问题,觉得学到了很多东西,那么欣然今天就在这把讲座的重点总结一下,也让大家涨涨知识。


在去年的2015年12月23-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其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例的审理部分,对保险及保险金在婚姻中的财产性质做了有史以来最为全面的审判意见指导。


首先,由律师为我们解读了一下本次会议纪要中婚姻家庭篇的第4条——保单离婚分割条款、及第5条——保险金婚姻性质条款。



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详情如图:



表一:保单离婚六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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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表二:保险金离婚八分


 


在上述“表一”及“表二”的基础上,律师结合客户的婚姻资产合法保护的个性需求,绘制了一张“婚姻保险五罗盘”,帮助大家解析不同客户需求的不同保单结构设计:


 


情形一:客户需求如果是自己的婚前财富保障,那么可以选择在婚前购买保单并足额交清保费,这种保单架构下的保单仍然是个人财产,保单现金价值不受日后婚姻变动影响。


 


情形二:如果客户担心自己的健康及意外风险,想在婚后给自己更多的基本保障,完全可以考虑自己给自己在婚前、婚后购买大额的健康险及意外险。如果出险,客户自己作为伤残及大病保险金受益人,此部分受益均为婚后个人财产,免受婚姻风险冲击。


 


情形三:如果客户想要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锁定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完全不掌握家庭资产的全职太太),可以考虑让配偶出资购买大额年金类保险,那么生存年金受益人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生存年金都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能够共同享有该年金利益。


 


情形四:为子女购买的年金保险,父母可以选择同时做投保人及受益人,并将该保单附加万能,这样生存年金部分为父母之财产,子女婚姻出状况的话不仅保单本身不面临分割,生存年金部分也可以免于分割,子女一旦身故保险金也与子女配偶无关,最大化保护父母权益。



情形五:家中的父母无论在子女结婚前还是结婚后,都可以购买终身寿或定期寿保险产品,由子女作为保单受益人,父母一旦身故,子女可以获得巨额赔偿,同时该笔保险金为个人财产,轻松隔离子女婚姻风险。


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 以后能要回吗

【导读】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归子女所有,可离婚后不少人因再婚、经济拮据和高房价等又变卦了,坚持不配合子女办理过户手续。那么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 以后能要回吗?

【案例介绍】


常远(男,化名)与查云燕(女,化名)于2005年结婚,2006年生育儿子小飞。婚后,他与妻子王女士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执,常远于2010年4月第一次起诉离婚,那时儿子3岁,查云燕多次挽留无果答应离婚。常远为了能够尽早解除夫妻关系,选择通过签署离婚协议来结束彼此的婚姻关系。同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后购买的位于四川成都市区登记在常远名下的房产归儿子小飞;小飞由常远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每月1000元;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成都的房产归查云燕所有;离婚后由于孩子不愿和常远一起生活,一直随查云燕在一起生活,位于四川成都市区的房子一直由常远居住,小孩抚养费也很少支付,因此查云燕想要回那套房子。请问: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 以后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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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四川成都小三劝退咨询 婚前购房写女方名字 离婚房屋属于哪个  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 以后能要回吗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陈律师认为,常远和查云燕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女儿小飞所有,并非简单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是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基础。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终审认为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常远应配合儿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陈律师还强调,离婚协议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割以及其他问题的解决协议,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财产分割附随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身份关系已解除、目的已实现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一并生效,不能单独撤销财产赠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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